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9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常愛莉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清容

訴訟代理人 許木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9月1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追加陳清容為被告後,未更正完整訴之聲明,故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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