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盛棋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盛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盛棋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年4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盛棋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2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附表:
┌─┬──┬──────┬──┬──────┬──────┐│編│判決│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臺灣│99年度上易字│妨害│有期徒刑3月│99年9月9日│││高院│第1498號│性自│││││││主│││├─┼──┼──────┼──┼──────┼──────┤│2│桃園│105年度易緝│竊盜│有期徒刑7月│105年5月26日│││地院│字第11號││││├─┼──┼──────┼──┼──────┼──────┤│3│新竹│100年度審易│竊盜│有期徒刑8月│100年6月30日│││地院│字第439號││││├─┼──┼──────┼──┼──────┼──────┤│4│桃園│100年度審易│竊盜│有期徒刑6月│100年9月6日│││地院│字第1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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