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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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二一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七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受刑人 張治金 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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