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調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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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前復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
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信用借款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5條所載,約定
雙方於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以相對人總行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上開信用借款約定書1份在卷可稽。次查,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總行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
1樓,亦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憑。是依民
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