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30號原告 廖炳溶 被告 李統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