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43號原告飛越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玲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