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36號上訴人 林金層 被上訴人 許永壽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7月3日109年度重簡字第8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雅婷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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