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英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編號二罪刑欄內關於「李玉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肆月」之記載更正為「李玉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編號二罪刑欄內關於「李玉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肆月」之記載,顯係「李玉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