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駿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30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駿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仿冒「phiten」、「RAKUWA」商標之項圈參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行刪除「包裹外包裝」,並補充證據「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且其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自聲請書所列自民國108年11月間某日至109年6月9日為警查獲期間內,於蝦皮拍賣網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應論以一罪。
㈡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
權之觀念,為圖私利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期間、智識程度,於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完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又被告係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然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給付完畢,此有和解協議書、刑事撤回告訴暨陳報狀各1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㈠本件扣案之仿冒「phiten」、「RAKUWA」商標之項圈3件,
係侵害商標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者,得不宣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販售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699元,本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支付15萬元之和解金,如再予宣告沒收,自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0738號被告黃駿傑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何佩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駿傑明知「phiten」「RAKUWA」之商標圖樣,係臺灣銀谷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商標註冊號為「00000000」、「00000000」),指定使用於保健用項圈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前開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詎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5樓住處內,利用手機連結上網,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S0000000」帳號刊登以新臺幣(下同)699元之價格,販賣含有「phiten」「RAKUWA」商標之項圈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競標,而以此方式陳列仿冒之「phiten」「RAKUWA」商標之商品。
二、案經臺灣銀谷有限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駿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蝦皮拍賣網頁擷取畫面、包裹外包裝、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至扣案物經鑑驗均為仿冒品,為違禁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檢察官蔡景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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