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86號聲請人 劉雅明 相對人 曹献正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曹猷正 」之記載,應更正為「曹献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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