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司斗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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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斗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松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益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調
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受假扣押查封登記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上開建物假扣押狀態之起訖時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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