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司斗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斗調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松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益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一、受假扣押查封登記之建物登記謄本。二、上開建物假扣押狀態之起訖時間。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