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張燦群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衛航 律師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益
訴訟代理人 陳振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3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提出解僱原告之
命令(或公告)及原告於100年1月21日至23日繼續曠工3日之證
明文件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