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被   告  謝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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