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林水塘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0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2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林以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百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