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胡金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震寰 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0元(參照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得抗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
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
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