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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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鈞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十月四日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7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其中關於妨害公務執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黃鈞詮因公共危險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本案關於妨害公務執行部分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妨害公務執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曾建豪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