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 柳竹林 被上訴人A女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A女之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