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0號
102年度訴字第570號具保人 吳俊淇 被告 吳佩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俊淇因被告吳佩容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而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施介元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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