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9號原告 陳思宇
古秀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富祥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傅祥 原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王恒正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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