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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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甲○○○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4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最高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