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重更(一)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KENDY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KENDY(即 陳肯利 )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KENDY(即陳肯利)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經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年月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KENDY(即陳肯利)即被告男二十八歲(西元0000年0月0日生)印尼人
在臺住所:桃園縣龍潭鄉三坑村十七鄰三坑子一一六號(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護照號碼:M000000號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KENDY(即陳肯利)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KENDY(即陳肯利)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經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KENDY(即陳肯利)
男二十八歲(西元0000年0月0日生)印尼人在臺住所:桃園縣龍潭鄉三坑村十七鄰三坑子一一六號(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護照號碼:M000000號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KENDY(即陳肯利)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KENDY(即陳肯利)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經五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五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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