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訴字第4號
原   告 平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冠吉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 律師
被   告  廖純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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