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小字第3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許竣雄
被   告  王映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商銀)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於核准動用額度內,
以現金卡於其開設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動用,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8.25%計息,如未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於延滯期間
內依年利率20%計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又中華商銀已於民國95年6月30
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
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暨讓與公告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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