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211號
原   告  廖添貴
被   告 廖原來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
告是請求被告應將被告名下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
段000地號、369地號、104地號等三筆土地及同段510建號房
屋之所有權3分之1移轉為原告所有,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87,870元【計算式:(349地號:8.93×94
0元/平方公尺×1/3)+(369地號:66.05×12,800元/平
方公尺×1/3)+(401地號:11.17×940元/平方公尺×1/3
)+(房屋現值:166,800×1/3)=387,8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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