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839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訴訟代理人 李曉芹
被 告 林紹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9日上午9時56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839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訴訟代理人 李曉芹
被 告 林紹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9日上午9時56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