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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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聲請人 姚輝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房東簽名並蓋章出具之收款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契約補充部分亦須經房東簽名或蓋章)。
二、聲請人前稱以市場擺設攤販為業,聲請人應陳報自營攤販名稱、所在市場詳細地址或攤號,並提出攤位租金繳納收據、聲請前1日回溯5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為流動攤販,亦須陳報攤販所在範圍,說明營業及收支情形,並提出攤位租金繳納收據、營業用水電收據或進出貨對帳單等其他相關單據為證。
三、請說明何時申領勞保老年一次給付,並陳報「107年9月迄今」之各項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期間內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四、說明聲請人於上述期間內,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提出聲請人104至106年度、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另聲請人名下有汽車1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如已報廢亦需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七、聲請人固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表,請就其上有效人壽保險契約,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另說明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金額各為若干?
八、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上開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九、請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 謝淑美謝金璇黃筱婷吳美瑩貝盈 服飾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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