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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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02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曾郁軒 債務人 林舜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舜輝於民國108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5年07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
10.9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民國110年02月13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0.8%,計息利率為11.75%)。(二)再於民國109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5萬元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4年08月2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0.9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民國110年02月25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0.8%,計息利率為11.74%)。(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0年02月13日及110年02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96,882元(其中本金657,927元,緩繳息38,955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放款往來明細乙份、利率調整變動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0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舜輝│自民國110年│至民國110年0│年息11.75%│││334,471元││2月13日起│3月12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民國110年1│年息14.1%│││││3月13日起│2月12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1.75%│││││12月13日起│││├──┼─────┼─────┼──────┼──────┼───────┤│002│新臺幣│林舜輝│自民國110年│至民國110年0│年息11.74%│││323,456元││2月25日起│3月24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民國110年1│年息14.088%│││││3月25日起│2月24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1.74%│││││12月2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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