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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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78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黃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肆拾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淑慧分別於105年7月間及109年8月向聲請人借款(1)6000萬元及(2)943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1)20年及
(2)15年,利率以機動方式計付,並應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聲請人依書面通知仍未獲繳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一款)。
二、上開(1)借款如經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雙方立有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可稽。詎料債務人此筆欠款僅繳款至民國110年2月1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目前仍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未償。
三、上開(2)借款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計算方式如下: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第三項)雙方立有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可稽。詎料債務人此筆欠款僅繳款至民國110年2月26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目前仍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未償。
四、經聲請人於110年1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37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淑慧│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53%│││482684││2月01日起│3月01日止││││18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1.836%│││││3月02日起│2月01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3%│││││2月02日起│││├──┼───┼─────┼──────┼──────┼───────┤│002│新臺幣│黃淑慧│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92%│││917620││2月26日起│3月26日止││││4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2.304%│││││3月27日起│2月26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2%│││││2月27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