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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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九十二年度執助癸字第一一五○號執行贓物案件應執行刑一年,有該署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甲○惟癸執助001150字第00291號函附之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鄭燕璘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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