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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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五三七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七五─J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凌晨,駕駛車號000000號砂石車,行經台十六線十七公里處,被執勤員警開立行駛公告禁駛路段。惟該禁駛路段無規劃任何替代道路供其改道行駛,且其所駕駛之砂石車為中華民國交通部登檢合格之車輛,所以只好選擇行駛台十六線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之情形,而同條例第二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某線道路或某○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等事項發布命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並不否認有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凌晨三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屬禁行砂石車路段之南投縣境內省道台十六線公路十七公里處之情事;又上開省道台十六線路段,於每日二十二時起至翌日八時止及週休二日(含例假日),係禁止砂石車通行等情,亦有南投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府授警交字第0920083620號公告影本一份附卷可參,因之異議人於前述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所行經之路段,確係屬於禁止砂石車行駛之路段,且該營業貨曳引車行經之時間,亦係在禁止砂石車行駛之限制時段內無訛。
(二)其次,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右述時、地,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確為砂石車等情,亦有南投縣警察局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存卷可參,故異議人於前述時間,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南投縣境內之省道台十六線公路十七公里處時,有不遵守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之違規行為,應可認定。此外,本件案載違規地點之省道路段,禁止砂石車通行之時間,係自每日二十二時起至翌日八時止及週休二日(含例假日)乙節,則有上述南投縣政府公告存卷足考,足見該路段並非所有時段均禁止砂石車通行,故異議人駕駛砂石車,如能衡量所需載運砂石、土方之數量及來回次數,而於允許通行之時段內完成工作,則此項限制應不至於影響異議人之營運及生計。又前開禁止砂石車行駛路段,除週休二日及例假日外,既非整日均不得行駛,且砂石車得以正常行駛之時段,更長達十四個小時(每日上午八時起至二十二時止),故南投縣政府為確保上述省道台十六線公路路段沿線居民之生命安全及安寧,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而為上開部分時段禁止砂石車行駛之公告,經核亦無任何不當或違法之處,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上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南投縣○里鄉○○○○道台十六線公路十七公里處時,有不遵守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之違規行為既可認定,故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據此並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而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九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於法尚難認為有所違誤。至本件異議人指摘本件原裁決處分之內容,經核並無理由,故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