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丙○○
乙○○抗告人與相對人丙○○、乙○○間因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法官秦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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