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4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政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元,應繳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柯盛益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