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貳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1
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白粉1包,經送鑑定後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1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業於96年3月30日認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15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本院裁定書及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查獲之白粉1包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29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6月6日出具調科壹字第220023322號鑑定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1包,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該包裝袋直接用以包覆毒品,衡情已難與所包覆之毒品絕對析離,自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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