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一0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確定。惟受刑人竟未依規定至檢察署報到,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規定且情節重大,因而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開情形,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經臺灣彰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命受刑人應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及同年三月十四日,依規定到署報到,惟均未見受刑人到署報到,有各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及郵局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經檢察官派警拘提,亦未能拘提到案,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員警分偵字第0九五00一三四四0號函送之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按。顯見其有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聲請人所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撤銷受刑人前開案件之緩刑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于淑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