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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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等案件(94年度訴字第2123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曾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於94年10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復於刑期執行完畢後自94年10月21日起至94年11月4日止,又犯搶奪等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者所犯搶奪罪顯屬累犯,今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經核對受刑人甲○○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知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接續執行,甫於94年6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94年10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再參以卷附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23號刑事判決,可知受刑人甲○○自94年10月21日至94年11月4日止所犯竊盜及搶奪等案件,乃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已構成累犯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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