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被告甲○○
3號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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