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更(二)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鍾學文選任辯護人陳化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宏城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
周昌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