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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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28號上訴人雍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雷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292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2,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