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馮志剛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9472號、96年度偵緝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10月3日起執行羈押三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按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因已消滅,而由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當庭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