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劉源選任辯護人楊嘉馹律師被告黃永鴻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 陳瑋成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
張國權 律師 李進成 律師被告 鍾銘傑 選任辯護人 林淑惠 律師被告 鍾學文 選任辯護人 涂惠民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63
5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緝字第956號、96年度偵字第947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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