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魏榆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
4月12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065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魏榆承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
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4月5日11時3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巷○○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投擲有殺傷力之鞭炮,而有危害他人身體
或財物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阮博彥 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四)現場照片3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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