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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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號
債權人 楊聰明
債務人 曾亦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理由如下: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11年4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136萬元向債權人購買2019年5月出廠之德國福斯九人座汽車,並分期以每月10日給付價金18,800元,惟債務人自113年8月至113年12月共計5期未繳款,另有累積罰單、停車費、車輛損壞維修費25,350元、板金烤漆費7500元、原廠車用鑰匙價值約36000元、靠行過戶等費用184,64元等,請求債務人給付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㈢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4,000元(計算式:18,800元*5期)及維修費、停車費等費用等共計30萬元,有汽車買賣契約書、分期繳款明細表在卷可參,惟除已屆期之5期價金共計94,000元外,其餘費用未據債權人釋明請求之依據,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通知債權人釋明之,雖債權人於114年7月30日具狀陳報,然仍未見足以釋明之單據,且檢附之通訊軟體LINE截圖字體過小難以辨識內容,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