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44號
原告 王馨彗
被告 鄭霖鴻
夏和堃
孫于昌
蔡永德
吳岳庭
許又壬
賴友賢
李嘉宏
朱彥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張雅文
法官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