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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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44號

原告 王馨彗

被告 鄭霖鴻

夏和堃

孫于昌

蔡永德

吳岳庭

許又壬

賴友賢

李嘉宏

朱彥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張雅文

法官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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