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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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16號

原告 蘇偉碩

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

張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高雄榮民醫院臺南分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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