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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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阮光山

被上訴人川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 昱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622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1、2項2,100,000元+上訴聲明第3項540,622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757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暫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252元【計算式:48,757元1/3≒16,252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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