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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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告 張振欽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被告 張振瑞

董旭容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 律師

被告 曾張金葉

張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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