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68號
原   告 鴛鴦雙子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5,373元【即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其所主張排除系爭房屋侵害之面積價
額,計算式:系爭房屋13、14樓被佔用面積222.9平方公尺×系
爭房屋中住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4每平
方公尺之房屋價值5,632元(511,600元/90.84平方公尺=5631
.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255,37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1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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