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4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6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