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上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中簡上字第19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生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4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508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逕為第一審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黑 」之成年男子所持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TJE-005號車牌係乙○○所有,於民國96年9月1日在臺中縣后里鄉遭不詳人士竊取;另該重型機車之原車牌號碼係000-000號,屬甲○○所有,於97年10月7日19時30分許,在臺中縣○里鄉○○村○○路○○號前遭不詳人士竊取),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97年11月10日下午在臺中縣龍井鄉火力發電廠附近某工地予以收受。嗣因被告於同年12月8日13時40分許,騎乘該重型機車行經臺中縣○○鄉○○路○○○號前時,為警攔檢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所犯收受贓物案件,固經公訴人於97年12月25日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惟被告於起訴前之97年12月9日業已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是以,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而於本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被告早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公訴人提起公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本件即應為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即有可議之處,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另逕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郭妙俐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