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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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紋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紋慈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然因被告與告訴人 薛宇捷 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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